【兇宅事件發生多年,還是兇宅嗎】
屋主在客廳遭人砍殺,逃離家中求助,陳屍他處,買方購屋後查知,認為房屋是兇宅,主張解除契約,有理由嗎?
📍「兇宅」並非法律上的專業名詞,也沒有法律要件,然依內政部函示及法院判決,「兇宅」是指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曾發生陳屍於專有部分之下列情形:
1️⃣凶殺而死亡(他人加工致死)。
2️⃣自殺而死亡(自行加工致死)。
3️⃣或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如從該專有部分跳樓)。
❌然而,死亡並不包括自然死亡或在專有部分發生可能致死行為但陳屍他處之行為(即未陳屍於專有部分)。所以,如果屋主在客廳遭人砍殺,雖然砍殺可能致死,但因被害人已逃離家中向他人求助,而死亡陳屍於他處,📍因為並不是在專有部分發生死亡結果,法院判決即不認為是兇宅,買方以房屋是兇宅為理由而主張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是沒有理由。
➡️但是,房屋縱然有發生上開事實而認為屬於兇宅,如果:
1️⃣兇宅事件並非發生在買方購屋的原屋主持有期間。
2️⃣或是兇宅事件已發生十數年之久。
📍因為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之房屋:
⏩並未影響房屋之居住使用、效用及品
質。
⏩且兇宅的心理感受會因宗教信仰等不
同而有差異。
⏩也可藉由時間經過、記憶淡忘或宗教儀
式去除該不安之心理。
📍所以,法院裁判經常會以兇宅事件發生久遠,而認為沒有影響房屋之價值、效用,房屋也沒有品質不具備的瑕疵,因並無物之瑕疵,買方當然就不可以主張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